工程发包方应当遵守哪些义务,工程发包人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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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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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方应当遵守哪些义务?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袁柏林律师解答: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袁柏林律师解析: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实际竣工日期产生争议。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因为发包人的原因而延迟验收,就可能导致承包人不能及时交付,无法及时获得工程价款,风险不能及时转移。因此,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及时交付,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后果。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因而建设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可以交付使用。在验收后,如果工程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不及时验收,导致承包人不能及时交付建设工程,该建设工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发包人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袁柏林律师简介
20年房地产/建设工程专家律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律师,执业期间代理房地产、建设工程等诉讼非诉案件数百件,胜诉率高,现为中华全国律协、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房地产法学会会员。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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