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抽逃资金如何界定,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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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股东出资的财产已转化为公司的财产。有的股东在出资后,利用对公司的控制,用各种方式把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转走,这种行为将严重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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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陈子弦律师解答: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因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故关于抽逃出资的资金,仅指已实际出资到位的资金,对于股东认缴但尚未出资部分,不存在抽逃的可能性。
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三、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五、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六、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陈子弦律师解析:
对抽逃出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原则上应当由债权人或守约股东举证,但不宜过于严苛,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陈子弦律师简介
CFA,深圳市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注册会计师,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具有较强的法律、金融、财务复合背景,成功代理过各类民商事、刑事、仲裁案件,主办过各类尽职调查、破产重整等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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