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可以中止的情形,什么情况下终止对子女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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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有些人不想看孩子,有些人想看孩子,但看不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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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中止对子女的探望权?
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宋春杰律师解答:
一般而言,具有下列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宋春杰律师解析:
行使探望权注意事项如下: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宋春杰律师简介
宋春杰,副主任,法律本科,党员,任支部书记。1995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受到了社会和律所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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