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连带责任算不算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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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是实践中运用非常多的一种“担保型”债务承担方式,合同第三人自愿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但是实践中,常常与“债务转移”、“连带保证责任”相混淆。
网友咨询:
债务加入是连带责任吗?
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孙晋贵律师解答:
加入债务的第三人自愿承担的情况下是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则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
3.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
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孙晋贵律师解析:
在审判实践中,债务加入与保证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二者容易混淆。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联系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第三人加入他人债务与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都增加了责任财产的范围,提高了债权受偿的几率,二者发挥的功能相似。
第二,债务加入与保证均体现为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就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履行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应的范围内消失。
第三,债务加入与保证有可能并存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对此《民法典》第697条第2款明确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怎么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对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认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具有提供保证意思表示的,按保证处理;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意思表示的,按债务加入处理;难以确定的,应当认定为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孙晋贵律师简介
代理案件上百件,专业扎实认真对待每个案件,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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