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适用独任审理,独任审理的案件还需要请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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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审判,即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形式。是中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之一。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网友咨询:
哪些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审理?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杨珊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杨珊律师解析:
独任审判,即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形式。是中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之一。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情形:
1、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特别程序: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程序: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1、能够较好的体现法官审判的独立性,能有效保证法官个人审判意志不受外界的干预。对独任制法官而言,一人独任审理将意味着由个人承担全部的审判责任,从而有利于加强责任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入审判的法官,由此也节约了国家的审判成本和审判资源;
2、独任制缺少其他法官的共同讨论和同行的监督,独任制审理时出现审判失误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杨珊律师简介
擅长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道路交通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执业以来,始终秉承“竭诚服务,匡扶正义”的执业理念,以“精细化、专业化”的执业态度和责任感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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