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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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构成介绍贿赂罪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孙志军律师解答: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的,即在行贿人与受贿人 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作为中间方创造条件让双方相互认识、联系,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促使双方的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谋利目的。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孙志军律师解析:
介绍贿赂罪的贿赂指向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受贿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即不构成受贿罪,那么介绍贿赂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口头表明引见,但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但贿赂行为没有实际进行(没有实现),不能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介绍贿赂的犯罪故意,对双方行受贿的意图不知情,而为行贿、受贿双方引荐、撮合,帮助双方沟通、建立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孙志军律师简介
孙志军,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3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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