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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终止具备哪些情形,哪些情形下二者的监护关系终止

2023-11-01 17:43:5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网友咨询:导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网友咨询:

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什么?

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袁观红律师解答:

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袁观红律师解析: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3、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袁观红律师简介

袁观红律师现为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公司、欧科蕾公司、眼睛保护系统公司、小米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同方公司等商标类案件委托代理律师。具备丰富的诉讼及非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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