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办理的手续,收养孩子如何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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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的手续包括申请、审查评估、公告、登记等四个阶段。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需要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网友咨询:
怎样办理收养孩子手续?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郑军律师解答:
收养孩子的手续包括申请、审查评估、公告、登记等四个阶段。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需要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不办理收养登记,那么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不能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郑军律师解析:
办理收养登记,需要经过如下程序:
1、 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 审查评估: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评估,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收养人的能力;
(5)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6)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 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 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郑军律师简介
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执业己经十年有余,办理过各类案件共计数百件,受到当事人好评,没有一起投诉。本人擅长与当事人沟通,办案细致、严谨,理论功底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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