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体现在什么方面,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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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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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体现在哪些方面?
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周一雄律师解答:
法院的审判职能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周一雄律师解析:
1、民事诉讼:
(1)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进行二审的,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刑事诉讼:
(1)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面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5)二审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行政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进行二审的,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周一雄律师简介
自2012从事法律工作已十年,为数十家企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处理争议案件数百起。周律师坚定履行“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执业承诺,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起案件,受到客户和业内同行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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