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未戴安全帽处罚通告,施工人员未佩戴合格安全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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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该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但是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并不会给作业人员提供,那么,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如何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如何处罚?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如何进行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如何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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