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未达成协议怎么处理,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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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拆迁时,要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赔偿的问题,协商一致的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那么,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对方不履行应该怎么办?
一、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对方不履行应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哪些情形可以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推翻?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一份合法的征收补偿协议,由于其所要列明的内容众多,故从形式、外观上看不可能过分简单、随意、粗糙。对于那种动辄拿出来只有一两页纸、印制粗糙模糊、印刷部分内容就极为简略的协议文本,被征收人是要予以高度警惕的。当弄不明白、有疑问时,可以先不签,等搞清楚疑问后再进行签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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