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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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那么,值班律师的权利有哪些?值班律师的值班方式是什么?
一、值班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有三项较为重要的权利。
1、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持相关证件到看守所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2、阅卷权。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自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
3、提出意见权。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相关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值班律师的值班方式是什么?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会同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合理安排值班律师的值班方式、值班频次。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三、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提供法律咨询;
2、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2、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3、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条,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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