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逃债表现形式的法律规定,公司恶意逃债股东要担责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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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债务,作为债务人需要依法进行偿还,但是有的公司不仅不偿还,还想方设法的恶意逃债,那么,什么是公司恶意逃债行为?公司恶意逃债的行为如何分类?
一、什么是公司恶意逃债行为?
公司恶意逃债行为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利用其有控制、管理、监控公司经营运作,掌握公司信息、执行公司业务的便利,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固定有限责任,采取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和利用、恶意解散或注销公司、恶意破产等规避法律或约定以外的违法手段逃债,损害公司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使债权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行为。
二、公司恶意逃债行为如何分类?
1、采取虚假财务资料或财务资料不完整恶意逃债。往往采取公款私存、公物私名;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不建账本,或者建立假账的方式恶意逃债。
2、采取恶意转移资产的手段,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公司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合同之债或担保之债,或者将企业财产设置抵押时高值低评全额抵押,转移财产;隐匿、私分财产;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产品;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采用承包、租赁的办法,名租实并;以收购原公司资产的名义逃废债务,名购占,实为釜底抽薪;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采用主动追债的方式,先将对方告上法庭,然后在庭上与对方握手言和,让对方大获全胜,并与对方签订调解书,将利益拱手相让给对方,以此形式顺利将财产转移。
3、利用公司的终止程序恶意逃债。
(1)有计划地转移资产后申请破产。主要表现在:破产宣告前突击清偿上级公司或者个人、公司的到期债权,国企和银行的债务不予清偿;
(2)利用清算程序恶意逃债。由于法律对不依法进行清算或在清算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处罚的幅度太小,对于通过恶意逃债而获得巨大利益的行为人根本不在乎。同时由于公司登记机关不是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由公司登记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往往落实不到位。法律存在的以上漏洞往往被行为人所利用进行恶意逃债。
4、利用关联企业(主要是母子公司)之关联交易实现恶意逃债的目的。
(1)母公司对子公司滥用控制权。
(2)子公司反控制母公司,侵吞母公司资产。
(3)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债务。即母公司为了逃避侵权之债或合同之债,而将财产转移给子公司,利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什么是公司恶意逃债行为?恶意逃债行为如何分类?”的相关内容,恶意逃债行为不仅是一个法律事实,还是一个过程。恶意逃债行为的实施要有一定的预谋,并采取逐步实施的过程,才能最终实现,具有隐蔽性与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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