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的法律责任,没实缴的股权转让有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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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没有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没有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未实缴出资,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达,股东尚不需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1、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前所述,根据相关解释,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2、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股权转让的形式有哪些?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没有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可能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前述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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