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房2天就出拆迁公告,男子卖房后第2天就出拆迁公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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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陈先生通过中介出售了自己在宁波老江东的一套房子,刚和买家办完过户手续,第二天就看到了“拆迁公告”,陈先生后悔得直拍大腿,上诉法院要求取消这笔二手房交易。经审理后,鄞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
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都已经成立并生效,买家已经完成了全额付款,陈先生也主动完成了过户手续,买家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那么就不能在交易完成后,任意毁约。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刘女士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陈先生并不能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影响。因此,陈先生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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