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怎么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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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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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1日18时30分许,韩丽丽驾驶车牌号为津A×××**小型轿车,从京哈公路74公里300米道路南侧人行道由南向东右转驶入京哈公路时未保安全,造成其车左侧前部与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1所骑电动自行车(前载李某2、后某李某3)右侧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及骑乘人员李某1、李某2、李某3向左侧倾倒,电动自行车左侧与公路中心隔离护栏南侧第二条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H×××**-冀H×××**号半挂车组右侧前部发生碰撞,李某1被半挂车组右侧车轮碾轧,因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李某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公安交管部门事故处理认定,韩丽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李某3、李某2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韩丽丽所驾驶小型轿车乘车人刘某报警,韩丽丽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分别于2017年7月18日、2017年8月8日依法对韩丽丽传唤,韩丽丽均未到案,公安机关遂将其列为在逃人员。2017年9月22日韩丽丽到公安机关投案。事故发生后,韩丽丽向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近亲属支付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
韩丽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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