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诈骗属于刑事案件吗,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非法集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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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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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间,刘桂霞先后成立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某2投资管理中心、北京某3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桂霞伙同齐文军等人决定采取编造虚假海外投资项目等方法,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刘桂霞采取上述方法骗取庄某、王某、武某等53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9380万余元,截至案发,已返还被害人人民币2424万余元,尚有人民币6956万余元未予归还。
齐文军作为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深圳前海某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考察、宣传吉尔吉斯斯坦项目,并负责公司客户维护,其采取上述方法于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间骗取毕某、雷某等4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2200万余元,截至案发,已返还被害人人民币646万余元,尚有人民币1554万余元未予归还。
2014年8月至2015年初,张智勇作为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总监,通过公开宣传公司海外项目并许诺高息,为北京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某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王某2、王某3、张某等16名被害人资金人民币835万余元。
2016年7月9日,被害人将刘桂霞扭送至公安机关报案,刘桂霞被当场抓获;2016年11月15日,齐文军、张智勇被民警抓获归案。
刘桂霞、齐文军、张智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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