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他人威胁犯罪的能免除处罚吗,为他人犯罪提供工具属于什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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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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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因无经济来源急需寻找工作,于2021年6月3日到深圳市龙华区汽车站附近寻找工作时,碰到其朋友“阿强”。通过“阿强”介绍,杨某开始从事“插卡”的工作(即连接电信诈骗设备)。6月5日上午,杨某到广州越秀区一家酒店内,通过接头人领取了电信诈骗设备,按照接头人的要求学习了设备使用方法。随后在6月6日于广州、6月10日于湖南郴州、6月12日至6月14日于湖南衡阳、6月14日至6月16日于湖南湘潭、6月16日至6月18日于江西萍乡、6月18日至6月20日于江西宜春,多次为电信诈骗团伙搭建、连接GOIP等电信诈骗设备,用以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杨某通过帮助实施诈骗活动共获利11162元。
公安机关于2021年6月20日抓捕了杨某,并扣押了其作案使用的GOIP网关及笔记本电脑两台。通过联系GOIP网关厂家的技术员提取相关数据,技术员对该网关进行远程控制,提取到该设备转换使用过的多个IEMI号码。另外,通过宜春市公安局技术部门提取到实施电信诈骗的电话号码,为杨某所持GOIP网关设备中提取的IEMI号的其中一个。杨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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