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财物较小未遂怎么处罚,盗窃未遂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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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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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20时30分许,黄晨曦携带液压钳、钻头、套筒等撬盗工具在南宁市区寻找盗窃目标,后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南铁北三区x栋,强行推开2-10号一楼杂物房大门进入杂物房,发现刘某停放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未锁大锁,遂用钻头、套筒等撬盗工具强行扭开电动车电门锁,盗走该车,在将电动车推离现场时因被群众发现未得逞。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652元。黄晨曦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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