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的构成条件,票据诈骗和金融凭证诈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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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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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君通过马某换、常某林联系到闫某飞,高君提出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闫某飞明确表示只能贴息提现或背书转让。9月4日,高君通知闫某飞有一张4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让闫某飞准备款项,双方约定利息13.16万元。9月7日,张双雷伙同徐士财从石家庄市到山东省济宁市与张瑞见面接洽,后张双雷受徐士财指派负责携带一张票号22370727、面额4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陪同张瑞到陕西省榆林市办理该汇票质押贷款,并监督张瑞事后依约支付票据费用。9月8日,张双雷、张瑞到榆林市与高君见面,张双雷告知张瑞、高君该汇票只做质押贷款。同年9月9日,张双雷、张瑞、高君在被害人闫某飞处将这张面额4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提现人民币456.84万元,该款转入高君指定账户。当日,高君按照其与张瑞签订的分款协议,将二人共担的购票款60万元以及分给张瑞的140万元共计200万元转给张瑞,剩余256.84万元高君自行占有使用。同年9月10日,张瑞、张双雷返回山东省济宁市与徐士财见面,张瑞给徐士财支付60万元,剩余140万元张瑞自行占有使用。张双雷从徐士财处获利1万元。9月16日,高君持一张面额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再次来到被害人闫某飞处,欲以前次比例贴息提现300余万元。闫某飞在银行验票时,发现该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可能系伪造、变造票据,经闫某飞质问,高君对此无法合理解释,由此闫某飞对此前交易的4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亦产生怀疑,高君要求不要报警,答应退款。案发前,高君退款235万元,张瑞退款5万元。案发后,高君退款21.84万元。其余195万元未予返还。经出票银行分别查验证实,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为变造票据,系假票。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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