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举证期限,案件发回重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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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起诉状,载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由于客观情况或者证据掌握的变化,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变更诉讼请求,那么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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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原告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到底最晚何时提出?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贺海涛律师解答:
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是在二审程序中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法院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贺海涛律师解析:
不少人认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间内提出,这是因为旧的《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之前提出,但是随着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实施,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与《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相违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确定变更诉讼时效的期间。特别是2020年最高院修改了《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将原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删除,现在已不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确定期间,即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贺海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入库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直秉承“专注、专业、诚信敬业”为理念,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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