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因为怀孕不能履行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时间没到就怀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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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完解除协议后,发现自己怀孕了,那么劳动者能否以自己已经怀孕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呢?
网友咨询:
2020年2月19日,公司与甲某商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次日公司与甲某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一致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0日解除。3月11日,甲某经医院诊断“目前已孕49天”。甲某主张应当将劳动合同顺延至三期结束后,原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薄胜楠律师解答:
原解除协议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履行解除协议。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甲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时出现法定顺延事由,劳动合同应当顺延。本案中,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并不适用该条之规定,因此双方应当履行解除协议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薄胜楠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存在法定事由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但是本案中是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因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应当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履行协议。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自治内容:
第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第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确立了先下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薄律师系苏州相城区律师协会青年、女律师发展管理委员会委员,曾担任国家级课题“误诊引发的法律问题研究”负责人。在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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