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禁止员工兼职条例,员工在外兼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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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外快是现在社会年轻人赚钱养家的重要方式,除了在公司正常上下班之外,不少人选择在空闲时间进行兼职赚点外快,但是有些公司明令禁止员工在外兼职,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公司能否以员工在外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网友咨询:
公司有权利禁止员工在外兼职么?
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霍强强律师解答:
如果在外兼职的工作严重影响到本单位工作的完成,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过用人单位提出禁止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可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在于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关键点在于兼职行为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如果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无权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霍强强律师解析:
关于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看兼职的形式,一般的兼职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一般认为属于劳务关系。但是如果长期稳定地在单位工作,并且受到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的,可能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它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二者的区别: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非全日制用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同法》等规范和调整;而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2、劳动关系中( 非全日制用工) 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3、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霍强强律师,执业于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伤赔付等。坚持“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的服务宗旨,秉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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