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500字,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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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都是行为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限,但是其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所承担的作用也有所不同,那么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网友咨询: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有什么区别?
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王馨律师解答: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对财产的处分权,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从概念上可以看出,无权代理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更广,无权处分涉及的法律行为仅为对财产的处分,包括转让、设立权利担保等等。下文详细讲述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产生的效果可能被代理人,无权处分的效果归于无权处分人。
2、法律效果不同
无权处分行为原则上有效,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同时善意取得制度也规定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可以善意取得,因此一般情况下无权处分有效,但是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需要判断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权代理行为为效力待定,被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追认,被代理人追认后该行为效果归于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 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王馨律师解析: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王馨,女,2012年毕业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于2011年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现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淮安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淮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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