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牵连犯,刑法中的牵连犯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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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实践中犯罪种类繁多,犯罪人所犯的各罪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为了更好地定罪处罚,刑法理论中有牵连犯、吸收犯等,那么如果属于牵连犯应当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犯罪人犯多罪,属于牵连犯的,应当如何处理?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朱剑律师解答:
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
—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
通说认为,牵连犯有三个特征:
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工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3、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朱剑律师解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朱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理论功底扎实,服务态度好,深受客户好评。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具体业务包括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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