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舞伴瘫痪免责,5岁女童跳舞拉舞伴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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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5岁女童小季在舞蹈培训课期间,帮练习下腰的小丁起身,却导致小丁跌坐在地上,不幸脊髓损伤、截瘫。面对这种严重的人身损害,谁应当是责任主体呢?5岁女童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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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5岁小女孩在练舞时,帮助同伴起身,当时老师也没看到,家长也不让进来,结果年纪太小,照顾不到,导致同伴跌倒了,后来同伴感觉身体不适,最后导致脊髓损伤、截瘫。5岁女童是否会因为其帮助同伴起身的行为承担责任呢?
天津双盈律师事务所李勤学律师解答:
首先应当判断5岁女童是否有行为上的过错,一审观点认为因其操作不当的行为导致同伴跌倒受伤,应当认定存在过失,5岁女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则持相反观点,以下将重点阐述二审法院观点:
1、该女童主观不存在过错
该女童出于帮助同伴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她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伴损害的认知能力。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过分苛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成熟的认知能力,这将过分加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与无民事行为制度设置的目的相违背。
2、该女童家长不具有监护上的过错
该舞蹈机构规定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使得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因此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正在进行舞蹈培训的孩子们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因此家长具有监护上的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3、舞蹈机构未尽到完全监护责任
事发当天仅配备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在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对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也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 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 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李勤学律师解析:
二审改判的重要原因在于法院认为不应要求5岁女童具有成熟的认知能力、处理事务的能力,而且其是在舞蹈机构即监护义务责任人监管行为缺失的情况下所为的帮助行为。于法,如果认为其行为存在过错,即认定5岁女童应当具备预知风险的能力,其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因而存在过错,首先前提条件就认定错误,要求5岁儿童具备成熟的认知能力与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设定的目的相违背;于情,5岁女童在看到同伴未起身时,只是出于孩童单纯的善念,帮助其起身的行为属于好意帮助,不应因好意行为而承担过重的责任。
民事责任制度设定的目的之一即在于保护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因其不具备完全的认知能力,不应当要求其完全预知风险,这是强人所难,并不公平。
李勤学律师自2002年执业以来,办理诉讼案件上千件,非诉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非诉案件的处理能力。在保险合同纠纷、表见代理、亲权、法人格否定方面有独到见解和成功运用。本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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