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相对人有权吗,无权代理相对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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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中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与其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应当如何保护呢?
网友咨询:
甲经理打着某公司的名义和我方签订合同,签完才发现他根本不是那个公司的职员,请问我应当找谁承担责任?
天津荣泓晟律师事务所高平律师解答: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你可以选择催告被代理追认或者行使撤销权,若被代理人在催告期内追认的,合同效力归于有效,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归于无效。
1、催告被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善意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若代理行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 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高平律师解析:
无权代理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属于不确定状态,但是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代理行为有效,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承受。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高平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兼顾诉讼与非诉领域。为多家公司在企业经营、企业管理、企业合规方面制定了良好的改进方案。代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座右铭: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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