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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风险负担

2023-11-01 03:54:3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但由于标的物从卖方交付到买方手中有一段空档期,空档期间可能会因某些原因致使标的物损毁灭失,此时则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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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但由于标的物从卖方交付到买方手中有一段空档期,空档期间可能会因某些原因致使标的物损毁灭失,此时则必然需要买卖合同某一方为风险买单。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如何负担呢?

网友咨询:

市场交易中,经常会因为一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况变化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这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还是出卖人承担呢?

辽宁旭茂律师事务所刘哲律师解答:

买卖合同中一般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又因标的物类型和交付方式、地点不同而有所区别。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标的物需要运输,且约定指定地点交付的,货交指定地点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物需要运输,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运输中的货物的,自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或者买受人违反约定义务的,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

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刘哲律师解析:

可以看出标的物具体风险的承担是根据情况来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承担相关条款。如果没有约定发生风险之后则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解决。

另外对大宗货物买卖中出卖人批量托运货物以履行数份合同或托运超量货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作为标的物的种类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刘哲律师专职党员律师。擅长代理申诉,抗诉案件。并承接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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