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的内容及亮点,人格权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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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亮点一:人格权独立成编
本次《民法典》立法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是争议较大的问题,目前其他国家《民法典》没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部分著名专家教授也一直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单最终本次《民法典》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国家立法以人为本,强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立法倾向。
亮点二:明确规定损害人格权的违约之诉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
我们目前司法实践中,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若主张违约责任,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侵害人格权的违约行为中,即使选择主张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亮点三:明确了认定人格权侵权的考量因素
法条:
《民法典》将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近年来公众人物人格权侵害纠纷频发,对于不同职业的人侵害人格权的方式应区别对待。公众人物对人格权保护应有一定的限度。
亮点四:新增维护生命尊严的权利
法条对比:
《民法典》新增了关于“生命尊严”的规定,意味着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个人决定自己的命运。在医疗中,绝症患者有权选择有体面、有尊严的治疗方案。该规定也可能为将来“安乐死”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五:明确鼓励捐献器官
法条对比:
《民法典》沿用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推定同意原则,若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则推定他同意捐献,他死亡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亮点六:明确进行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学研究,应遵守法律并不能违背伦理道德。
法条:
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生物系副教授贺建奎宣称,通过编辑试管婴儿胚胎基因的一对双胞胎女婴出生。消息迅速引起轩然大波。《民法典》该条规定是对该事件的回应,明确表面在进行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学研究,应遵守法律并不能违背伦理道德。
亮点七:明确禁止性骚扰,单位未尽到防止性骚扰的义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
该规定明确了性骚扰的各种表现形式,同时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具有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义务。在未来不排除受害人以侵权人和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单位未未尽到防止性骚扰义务,应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八:扩大肖像权保护范围,不以营利为目使用肖像权也构成侵权。
法条对比:
以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肖像权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为前提,《民法典》扩大了肖像权的适用范围,任何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法典》实施后,对使用他人肖像应更加慎重,避免侵权纠纷。以后可不能再随意制作别人的表情包了!
亮点九:扩大了隐私权界定范围
法条对比:
民法典》明确了隐私权的概念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加大了对自然人隐私权保护的力度。
亮点十:扩大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
法条对比:
《民法典》明确列举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均属于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目前许多网络应用均会收集用户该部分信息,若未取得授权的,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
亮点十一:明确了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
法条:
该条款规定,在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人且无法恢复的情况下,能够未经他人同意提供、使用信息。该规定是为了平衡信息时代中个人信息保护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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