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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内容及亮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点问题解读

2023-10-31 17:41:2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8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总评: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规定在民法典总则部分第180、181、182、183条;

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 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118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1191条

用人单位 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 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评: 赋予用人单位一方追偿权; 赋予接受劳务一方追偿权。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 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 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 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釆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1194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5条

网络用户 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 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办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釆取必要措施的,对损雀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7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1196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 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 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 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 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总评: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明确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将十五天等待期改为“合理期限内”,有利于法院结合个案不同情形进行综合裁量认定,但缺点是范围不确定;

增加了网络用户反通知的声明权利,以对抗权利人的通知权利;

增加了权利人通知网络用户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

明确了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权利人通知的转通知义务,增加反通知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1198条

宾馆、商 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1205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釆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釆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及时釆取停止销售、 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釆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20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釆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总评: 完善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1208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 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121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1211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2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13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1215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 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 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 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1218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 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19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 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1222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 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1223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26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评:

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向患者具体说明,让患者方明确同意,可采用口头、视频录音等,不限于书面;

扩大了医疗产品损害的范围;

扩大了赔偿责任的主体;

增加了对患者个人信息应当保密的规定。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29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1230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1231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1232条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123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1234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 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1235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 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 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 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 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总评:

新增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也适用惩罚性赔偿,前提是主观上属于故意;

增加了破坏生田的侵权形态;

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范围作出规定。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1240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 故*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釆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1243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1244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 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高度危险责任中对减轻责任的事由,由过失修改为重大过失

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釆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釆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 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1248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总评: 饲养烈性犬与普通动物均适用免责任事由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252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滩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釆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总评:

增加高空抛物责任人范围,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

增加了禁止性规定: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

明确了对真正侵权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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