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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新旧对照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2023-10-31 17:36:3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合同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亮点一:增加了合同相对性的明确法律依据。法条对比: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是司法裁判的一般规则,但之前合同法并没有直接的法律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合同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亮点一:增加了合同相对性的明确法律依据。

法条对比: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是司法裁判的一般规则,但之前合同法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此次《民法典》明确了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今后在主张合同相对性时,可以直接引用该法条作为法律依据。

亮点二:新增了合同订立的方式。

法条对比:

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增加新的订立合同的方式,虽然要约、承诺的概念基本能够涵盖订立合同的方式,但为保持《民法典》的开放性和合同自由,《民法典》新增了其他订立合同的方式。

亮点三: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

法条对比:

《民法典》新增了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发出承诺时,不仅要注意发出承诺的期限,还要注意该承诺能否及时送达要约人。商业往来中建议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承诺,以保证及时到达要约人。

亮点四:明确规定预约合同,明确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对比:

预约合同原先仅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规定,此次将其作为《民法典》法条正式规定,扩大了预约合同的涵盖范围。同时,关于违反预约合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从《民法典》的表述上可以看出,立法倾向于认定预约合同性质上仍为一个独立的合同,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亮点五:扩大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范围

法条对比:

《民法典》借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扩大了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强化了对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利益保护。企业在采用格式条款时,应注意采取“加粗字体、划线”等方式进行提示和固定证据,都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可能被排除在合同内容之外。

亮点六:明确“不合理”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才无效。

法条对比:

《民法典》该规定增加了“不合理”的限制,意味着在合理限度内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有效的。

亮点七:明确了电子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

法条:

该规定为新增规定,适应了电子商务时代的发展,结合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原则是意思自治优先,没有特殊约定才按照法条规定认定。

亮点八:明确规定了选择之债选择权归属和转移

法条:

选择权之债的选择权归属及转移原本《合同法》并无规定,但在理论上已经形成了共识,此次明确规定的意义主要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亮点九:新增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拒绝权,履行请求权及违约责任请求权。

法条对比:

根据合同相对性,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并非合同主体,不能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民法典》明确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可以予以支持。这里需要注意,虽然该规定赋予第三人享有拒绝权,履行请求权及违约责任请求权,但从法条表述来看,该权利能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依据。若没有相关规定及约定的,第三人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亮点十: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增加仲裁机构作为确认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

法条对比:

我国原本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且该规定适用主体仅为法院,《民法典》在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仲裁机构有权对情势变更作出认定,在仲裁中,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将更有法律依据。

亮点十一:扩大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法条对比:

《民法典》详细规定了损害债权人的诸多情形,扩大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亮点十二:分情形约定了约定债权不能转让能否对抗第三人的认定规则

法条对比:

新增规定应注意区分,在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情形下,不得对抗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即指不知情。在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下,不得对抗第三人,无论该第三人是否是善意。

亮点十三:明确债权转让取得的从权利无需再进行登记或交付。

法条对比:

举个例子,因受让债权而取得抵押权的,抵押权自受让主债权时即享有,而不以再次登记为前提。

亮点十四:明确增加了债务加入的规定

法条:

债务加入之前在《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已经广泛适用,此次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亮点十五:明确规定了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法条对比:

明确了解除权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期限届满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无权再行使解除权。

亮点十六:明确可以不经通知,直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除合同。

法条对比:

在解除合同程序上,原本《合同法》规定应通知对方,《民法典》新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亮点十七:明确增加了过失相抵规则

法条对比:

在原来《合同法》第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新增了第二款,明确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亮点十八:新增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登记对抗制度

法条对比:

在原来《合同法》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并没有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当出卖人取回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往往因为善意取得而导致实际权利人利益受损。为了平衡二者利益,保护交易安全,《民法典》新增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如果所有权保留进行了依法登记,则无论第三人是否知情,所有权保留均不受影响。

亮点十九: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法条对比:

随着近年来民间借贷乱想频发,套路贷、裸贷等不合法借贷损害了民众合法权益,国家已经多次发布相关规定,明确禁止高利贷。此次《民法典》明确规定,将禁止高利贷上升到法律级别的规定,显示了国家打击高利贷的决心。

亮点二十:改变了保证责任的推定方式

法条对比: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的两种形式,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具有先诉抗辩权,对于债权人行使担保请求权具有限制,债权人要先穷尽手段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最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原本《担保法》在约定担保方式不明确时,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侧重对债权人的保护。而《民法典》则更改为推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侧重对保证人的保护。因此各位债权人们在选择保证方式的时候,务必对保证方式有清晰的认识和约定。

亮点二十一: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的对外效力

法条对比: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由于该租赁物为承租人占有、使用,为避免权利外观影响导致产权不清晰的情况,《民法典》明确规定,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亮点二十二:明确规定无偿委托合同和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赔偿范围。

法条对比:

《民法典》明确了无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时,应赔偿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时应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因此特别注意,即使是无偿委托合同,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损害的,也要赔偿!

亮点二十三: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为典型合同

《民法典》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四章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从此物业服务合同变为典型合同,物业管理进入《民法典》时代。

亮点二十四:新增中介合同中禁止跳单

法条:

为了节省中介费,实践中产生了很多跳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在指导案例中已经明确了禁止跳单的裁判规则,此次《民法典》将司法裁判规则上升为法律明确规定,保障了中介的合法权益,但中介机构应注意保存提供中介服务的证据,否则虽有法律依据,缺乏证据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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