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造价相结合的索赔有哪些,造价类合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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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常见的索赔内容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⑴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针对此项条款,客观公正地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利的,因为在非设计、勘探、施工总包合同中,特别是对地质条件,承包商虽有责任全面了解地质资料,但在合同范围内,并没有进行独立的地勘的合同义务,其对地质条件的理解,更多的是依赖于工程建设第三方合同——地勘单位所提供地质资料,而对于地质资料的真实性与完备性,地勘单位应当负责,而不应由施工承包商来承担其责任。通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交业主。收到此通知后,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以后,应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利,但不包括利润”。基于此款与前款所述“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的两条并存的合同条款,往往会成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的缘由所在,这一点,在投标过程中应予以必要的重视,投标方在招标文件澄清资料中应予以提出,以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的保障及合同索赔。
例如:某承包商投标一个中型水电站,合同中要求施工方根据已有的资料自行对围堰进行设计和施工,费用总包。从业主发出招标通知到投标截止日不足一个月,承包方根据初设文件资料对围堰进行了设计,围堰总报价77万元。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施工的防渗墙渗水量较大,承包方在已成型的防渗墙上进行补孔补漏,基坑开挖才得以继续进行,但围堰施工成本达到150万元以上。在基抗开挖完成后承包方发现除河床面存在许多大于2m3的大孤石外,实际河床基岩面高程也比大坝初设图纸标示的基岩高程降低2米,承包商以地表以下地质资料存在错误为由要求索赔,补偿围堰施工增加的防渗墙费用和围堰初期渗水严重造成的抽水费用增加共计78万元。业主以招标文件规定“现场资料中所列出的水文、气象、水文地质、水力学数据,不应认为是十分完备的,承包人在使用这些数据时应进行论证复合,不能因资料中数据造成损失减轻承包人的责任。”为由不予审核。若在投标时承包方提出合同条款有矛盾之处,地表以下的资料不是本合同的范围,即不影响投标,也给后期因地表以下资料错误造成影响的索赔提供了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理的风险预见,即”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见的风险”和针对这种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如最大的免赔雨量,最大的洪水流量等,即对风险因素给予量化,在这种量化的基础上,实施合同索赔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争议.
②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遇到地下构筑物或文物或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如原投标是机械挖土,而现场不得不改为人工挖土,只要给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末预标明,合同的当事人均可提出索赔,当然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原安装或所有单位的设施应例外,即对这些地下情况当知且应知的例外。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依据,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
例如某大坝工程,招标图纸注明大坝混凝土为90天龄期C20混凝土,施工图纸注明大坝混凝土为90天龄期C20混凝土,强度保证率为90%。经查施工规范,大体积混凝土强度保证率达到80%即可,据此,承包商认为设计对工程进行了变更,提高了施工标准,要求对混凝土单价进行补偿,监理工程师批准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3、工期延期的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恶劣气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补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补偿,有时两种索赔可能混在一起,即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得对其损失的补偿。
提出工期索赔,通常是基于下述原因;
⑴ 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者相矛盾;
⑵ 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
⑶ 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
⑷ 不利的自然条件;
⑸ 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
⑹ 额外的样本与试验;
⑺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工程;
⑻ 业主末能按时提供现场;
⑼ 业主违约;
⑽ 业主风险;
⑾ 不可抗力。
以上这些原因要求延长工期,必须提出合理的证据,可能获得同意,同时还能获得相应的费用损失的赔付。
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赔中,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达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件,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属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一项工程可能遇到各种意外的情况或由于工程变更而必须延长工期。但由于业主的原因(例如:该工程已经预售给买主,需按议定时间移交买主),坚持不给延期,迫使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来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即为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在如何确定加速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双方可能差距很大,因为影响附加费用款额的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资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数、加班津贴、施工新单价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建议在合同中予以“奖金”约定的办法,鼓励合同当事一方克服困难,加速施工。即规定当某一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发给承包商资金若干,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不仅促使承包商早日完成工程,早日投入运行,而且计价方式简单,避免了计算加速施工、延长工期、调整单价等许多容易扯皮的繁琐计算和讨论。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6、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物价上涨是各国市场的普遍现象,尤其在一起发展中国家,由于物价上涨,使人工费和材料费增长,引起了工程成本的增加,如何处理物价上涨引起的合同价调整问题,常用的办法有以下三种:
① 对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但这种方法适用于工期短、规模小的工程;
② 按价差调整合同价。在工程结算时,对人工费及材料的价差即现行价格与基础价格的差值,由业主向承包商补偿。即:
⑴ 材料价调整数=(现行价-基础价)×材料数量
⑵ 人工费用调整数=(现时工资-基础工资)×(实际工作小时数+加班工作小时数×加班工资增加率);
⑶ 对管理费及利润不进行调整。
③ 用调价公式调整合同价。在每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利用合同文件中的调价公式,计算人工、材料等的调整数。
7、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① 法律改变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了承包商成本增加,对承包商由此增加的开支,业主应予以补偿。例如某工程投标日期为2001年12月,在2002年10月施工期间,湖北省发布了一个规定“大中型水电站不得使用立窑水泥”,投标时承包商选定的水泥是当地一家水泥厂生产的立窑水泥,水泥价格较低,后改用另一厂家生产的旋窑水泥,承包商认为施工期由于地方法规变化造成了施工方成本增加,业主应补偿前期已做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和水泥价差。
② 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授权机构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总限制,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如果合同规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货支付给承包商,则这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8、业主风险的索赔。
(1)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
(2)拖延支付应付款。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3)指定分包商违约。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总承包商的工作。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商应该对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内的所有分包商行为向业主负责。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因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归他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特别是业主把总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为授予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时,业主不可能对指定分包商的不当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总承包商除了根据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索赔窝工损失外,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4)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将部分单项工程提前使用,或从其他方面考虑提前占用部分分项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
三、索赔的处理原则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的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函件和变更通知,有时会形成自相矛盾,或作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有失规定,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四、索赔处理的程序:
调解、仲裁程序,由双方商定。一般先由监理工程师调解,若调解不成,由政府建设主管机构进行调解,若仍调解不成,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
从整个监理索赔处理程序来看,索赔的有理性、索赔依据的有效性、索赔计算的正确性,对索赔的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当然索赔的谈判技巧也不容忽视
五、索赔管理
合同索赔的管理,应重点做好事前控制和事中的管理。
1、事前控制的目的是进行工程风险预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对策,尽量减少或控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另一方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权利的侵害和造成损失后果的程度。
① 熟悉和理解设计文件、设计要求、招标文件,分析合同价款构成因素,明确工程费用中最容易突破的潜在的部分和环节,从而明确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
②较为详尽的收集整理和系统的分析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信息,包括建设地或建设国的政治、法律、社会、经济、人文、地理、气候、地质、水文及特有的文化氛围,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模型,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从根本上减少或控制对合同另一方及第三方带来的其合法权利侵害。
③分析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及其组成文件,减少和杜绝违约事件的产生。
2、事中管理是一项具体细致、持续性的工作,而索赔的成立与否,大都与此相关。
①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各种情况,及时提出施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及需要合同第三方配合的要求,不造成违约和对方索赔的条件。
②加强各类工程建设人员的风险意识的培训与教育,使风险管理贯穿经营管理与合同索赔管理以及施工管理之中。
3、事后管理是一个总结的过程,在索赔事件结束后,各类索赔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根据各类索赔事件发生的概率及结果,总结分析下步如何更好的规避合同风险
六、索赔的技巧
组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内容及形式比较多,一般由以下文件组成: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人的投标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所列的组成本合同的其它文件,正因为内容及形式较多,且参建各方利益不同,往往使工程参建各方,对索赔事件的合同理解存在分歧,影响合同索赔的管理,但无论何种理解,其基本立足点应是在法律精神的框架下的合法的理解,这种理解的本身是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得显失公平,因此合同索赔的管理过程中,是需要技巧的。
1、投标报价的策略,为合同索赔奠定基础。
这种技巧来源于合同当事人的历史经验,始于工程建设的前期,一般可用的策略为:
① 不平衡报价:即一部分项目高报,部分项目低报。预计到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部分,单价高报;而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部分,单价低报;设计不明确或设计深度明显不足的部分,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单价高报;招标文件中无工程量而只有单价的高报单价。
② 抓大放小:索赔事件在工程建设中比较多,有大有小,有原则性的索赔,有非原则性的索赔。在实际的索赔管理中,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分轻重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对于大的原则性的索赔问题抓住不放,而对旁枝末节的事件,大可予以忽略,切不可事事、处处计较,特别是工程中出现紧急事件急需处治时,还是应当先以工程为重,以抢险为重,以尽可能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为重。
2、 把握时机:基于合同组成内容及形式的多样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合同条款的矛盾之处,而这种矛盾正是合同索赔的争议之所在,这也正是索赔与反索赔的双刃剑,在不同的阶段,处理同一件索赔事件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在工程前期,业主与施工单位是一对矛盾体,双方都会死抠合同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而不能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使谈判陷入僵局,加重合同双方的矛盾,重者可造成解除合同,因此合理的把握索赔谈判的适当时机非常重要。在业主对工程进度不太关心的时候对一些漠棱两可的事件谈不拢的情况下尽量回避谈判,到工程中后期,业主对工程进度会有急迫的要求,施工方可在此时提出由于有部分费用没有解决,经济较为困难,为加快工程的进展,迫切需要业主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在前期施工质量等基本满足业主要求的前提下,对合同条款的矛盾,业主此时可以结纳对承包方有利的解释,使矛盾问题得到解决。
3、注意谈判时的技巧。
实践证明,在谈判中一位的采取强硬态度或软弱立场都是不可取的,都难以获得满意的效果。而采取刚柔结合的立场则容易收到理想的效果,即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才能应付谈判的复杂局面;在谈判中要随时研究和掌握对方的心理、了解对方的意图;不要用尖刻的话语刺激对方,伤害对方的自尊心,要以理服人,求得对方的理解;要善于利用机会,因势利导,用长远合作的利益来启发和打动对方;应准备几套能进能退的方案,在谈判中该争的要争、该让的要让,使双方都能有得有失,共同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折衷办法;对谈判要有坚持到底的精神,有经受各种挫折的思想准备,对分歧意见,应相互考虑对方的观点共同寻求妥协的解决办法,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应及时终止谈判,留到合理的时间再次进行谈判
七、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分项法
分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是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将索赔费用分项列出,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据资料,这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给以分析、核实,确定索赔费用顺利解决索赔事宜。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工程的索赔都采用分项法计算。
2、总费用法
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计算索赔余额,具体公式为:索赔金额一实际总费用一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3、修正总费用法
修正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内容如下:
(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所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作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修正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能够相当准确地反映出实际增加的费用
八、结束语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同守约并不矛盾。恪守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义务,只有坚持守约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承包商在激烈的投标竞争中以较低价格得标,实施过程中稍遇条件的变化即要处于亏损的威胁之下,他必然寻找一切可能的索赔机会来减少自己的风险。因此,也可以说索赔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经过实践证明,索赔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促进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有助于双方提高管理素质,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它有助于双方更快地熟悉国际惯例,熟练掌握索赔和处理索赔的方法与技巧;有助于对外开放和对外工程承包的开展;它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使双方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协商工程造价和工期;它有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可以把原来打入工程报价中的一些不可预见费用,改为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便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为实事求是
总之,合同索赔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系统性工作,它虽然体现在工程建设的投资事后控制中,但却源于工程建设的事前控制,源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对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评价以及风险对策组合的决策。这项工作的开展始终贯穿着“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文件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度为界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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