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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医疗告知义务,已经告知风险还需要担责吗

2023-10-30 06:46:2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基本案情】2011年10月15日,患者赵某因“月经紊乱并发现盆腔包块2年”入住被告医院治疗,术前诊断:1、子宫内膜单纯性增生;2、子宫多发肌瘤;3、贫血;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5日,患者赵某因“月经紊乱并发现盆腔包块2年”入住被告医院治疗,术前诊断:1、子宫内膜单纯性增生;2、子宫多发肌瘤;3、贫血;4、左侧外阴前庭大腺囊肿;5、慢性宫颈炎;6、双侧乳腺增生;7、恶性肿物待除外。2011年10月18日行腹腔镜辅助下阴式全子宫切除术+外阴巴氏腺囊肿开窗造口术。后两次于被告处复查盆腔超声,提示输卵管积水,左卵巢囊肿。自2013年8月14日起多次在外院行超声及影响学检查提示左输尿管梗阻,继发左肾、左输尿管扩张积水。至2013年12月行肾动态显像报告:左肾无功能。于2014年1月行左侧输尿管-膀胱吻合术、右侧输卵管病损切除术。2014年7月超声显示,左肾萎缩,皮质变薄。患者认为,被告医院在术前、术中、术后均存在过错,致其左肾功能丧失,故将被告医院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一)关于患方诊疗过程及损害后果的确认

患方2011年10月18日因子宫内膜增生及肌瘤增长在医方处行腹腔镜辅助下阴式全子宫切除术+左侧外阴前庭大腺囊肿开窗造口术。术后两次于医方处复查盆腔超声提示输卵管积水,左卵巢囊肿。自2013年8月起多次于外院行超声及影像学检查,提示左输尿管梗阻,继发左肾、左输尿管扩张积水。至2013年12月行肾动态显像报告:左肾无功能。于2014年1月行左侧输尿管-膀胱吻合术、右侧输卵管病损切除术。2014年7月超声显示,左肾萎缩,皮质变薄。结合患方各项检查结果,可认定患方左肾已处于基本无功能状态。

(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鉴定

1、患方所患“子宫内膜单纯性增生和子宫多发肌瘤”,临床诊断明确。医方所行腹腔镜辅助下阴式全子宫切除术,具有明确的手术适应症,临床治疗方案符合患方实际病情,未见有明显违规医疗行为。

2、查验手术知情同意书,医方已将“术中损伤神经、血管及邻近器官(输尿管、膀胱、肠管)”作为“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并发症”的风险告知了患方并经患方签字确认。根据出院病历记载,医方告知患方“术后45天返院复诊、不适随诊”。医方于术前及出院建议中已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

3、患方于术后发生输尿管梗阻,与手术操作过程中多种因素有关,如机械性误伤、热能损害、瘢痕粘连等。医方在术前未能形成针对此并发症的具体防范预案,术中未见有对输尿管等重要器官进行保护的相应措施,存在履行医疗风险最小化义务不到位的医疗过错。

4、医方在术后的两次复查中,仅行子宫、附件及盆腔超声检查,未对输尿管、双肾情况进行必要复查。同时亦未告知患方进行相应检查,医方在防范术后发生并发症上采取的措施不力,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医疗过错。

综上所述,医方的上述两项医疗过错与患方目前输尿管梗阻致左肾功能基本丧失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输尿管损伤属腹腔镜下盆腔手术的并发症之一,考虑到当前医疗手段的局限和手术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的风险,医方在损害后果中应承担部分责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20%-40%。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而构成侵权的,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患者受到损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或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鉴定机构就被告医院对赵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并出具了相应的鉴定意见书。此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意见书的效力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信。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履行医疗风险最小化义务不到位和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医疗过错,在导致患方输尿管梗阻,左肾功能丧失的损害后果中,医方应承担部分责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20-40%。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本案的具体案情,认定被告医院就赵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赔偿期全部损失共计22706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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