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具体意见,法院如何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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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离婚的问题,原则上只能由夫妻双方来做出,但是如果一方想离婚但是另一方坚持不离的这种情况下,想离婚的一方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那么法官作为一个局外人,对于夫妻双方之间的生活其实是不了解的,只能通过他们双方的口述了解他们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达到了破裂的程度,来判断是否判决他们离婚。
只有认定确实无和好的可能,也确实没有办法过下去的时候,才会判离,否则法院是不能轻易判离的。因为毕竟有一句俗话说得好: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所以法院在处理夫妻的婚姻关系的时候,也是本着这个原则,尽量给大家能够冷静思考机会,不能只要来起诉的都叛离,那我们国家的离婚率就会更高了!这样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那么又如何认定当事人双方没有夫妻生活呢?在这里又要提到分居的问题了,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分居满二年,所以分居两年又变成当事人双方没有夫妻生活的依据。
当然了,夫妻离婚的原因很多,也有很多情况,总的说来,任何情况发生到最后的结果就是夫妻间没有性生活,所以夫妻间有无性生活才是所有问题的最终答案。包括什么吸毒、酗酒、不可改变的不良行为、家暴等情况。
本来这个问题不想回答的,看到有一个朋友回答的字数是不少,但没有回答到点子上,乱七八糟乱说一通却没有抓住主题。
人民法院在接到市民的诉讼请求后,为什么要让当事人过六个月后再来起诉呢?间隔的这六个月中,法院是要进行调查取证的,不是起诉的人说了什么法院也不调查就可以了,调查取证情况属实了,才会进行判决。所以法律讲究是证据,不是你想说什么就认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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