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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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进行改制,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清产核资,制定了《改制方案》,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向相关部门上报,该方案附件《职工代表会议决议》为打印件。会议上只讨论了企业的改制,并无具体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在清算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承债兼并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承债兼并A公司,接收A公司经营性资产和全部债权债务,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B公司并未向被兼并方及相关审批机构如实告知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另一法人股东C公司亦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公司与原B公司签订的《承债兼并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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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承债兼并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B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承债兼并合同》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经营资质,并不具备兼并国有企业、安置企业职工的能力和资格,B公司与A公司签订《承债兼并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同时,B公司隐瞒该事实,违反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第1款之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认定《承债兼并合同》为无效合同。
其次,A公司系国有公司,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A公司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A公司虽对公司改制及对职工的安置办法召集公司职工代表进行了讨论,但会议并未形成正式的职工代表会议决议,A公司上报的《职工代表会议决议》未经职工代表签名确认,因此,该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A公司在改制中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应认定《承债兼并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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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编制是国企改制顺利进行的关键。在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编制在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 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1)改制方案应当遵循有关法规规定,解析和应对改制企业的现有问题,处理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目标、原则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等。
(3)企业改制方案需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4)需提交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5)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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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编制
(1)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和研究。
(2)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订转让方案。
(3)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5)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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