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被辞退怎么解决,试用期被辞退员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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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理由等到下个月再发放被辞退或离职员工的工资,而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
第四,试用期没有约定试用标准(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凭主观臆想或无实质性依据辞退试用期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根据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试用期员工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被辞退。但是,并不是可以无理由的辞退,用人单位必须让劳动者明晰“录用条件”,这些条件可以是招聘需求明文规定的,也可以是在录用时书面告知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试用期未签书面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双倍标准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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