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条件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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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收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般而言这样的精神损害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种是因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由于精神损害赔常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我国《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
法妞网友咨询: 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有哪些 施霁律师解答: 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 一是对公民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对精神伤害给予抚慰。 二是对行政、司法机关错误的惩戒。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须付出的成本,也是政府应该就自己的错误给纳税人的一个“说法”。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慎重行使手中所掌握的权力。 三是体现宪法的“平等”精神,无论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侵犯人格尊严权的行为,还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行为,凡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受害人都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也没有豁免权。 施霁律师补充: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都可以适用于精神损害之诉。精神损害是非财产上损害,它所体现的是因侵权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肉体或心理上的痛苦,这种痛苦程度,非受害人难以感受。即使同是受害人,因人而异,各受害人对这种精神损害的感受程度往往也不尽相同。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应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精神损害,后果如果没有达到严重,比如,受害人只是表现为精神不安、情绪不宁、哀伤烦恼、愤懑不平而无其他恶劣后果发生的,在一般情况下,只产生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施律师结语: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未回答法人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由于通过组织体向自然人传递与分配非财产损益机制的社会事实的存在,作为对这一社会事实的调整工具的法人也可被承认享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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