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最新规定,家暴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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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了离婚赔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意图看,笔者认为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未经合法配偶方的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时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由于我国婚姻法已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可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订立书面协议,那么在有该财产协议的情况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将其自身的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无过错方无权对该部分赠与财产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该赠与行为影响到《婚姻法》第20条所规定的“夫妻间互相抚养义务”的履行时,无过错方仍可以要求过错配偶方赔偿因其不履行抚养义务而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物质损失。关于精神赔偿,以前因为没有这方面的直接法律规定,从而使遭遇精神损害的当事人无法得到救济。但近几年来,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务当中相继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1年3月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这一解释的相关规定,无过错方因婚外恋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这就使得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的司法规范,故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对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作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其赔偿数额的确定,笔者认为需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来予以确定。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补偿性质的,因而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不高。无过错方只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获得相应补偿而无法借此支付或使有过错的配偶方倾家荡产,应当说这种补偿性质的赔偿目前还是与我国的国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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