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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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由此可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依法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须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余长春律师以案说法
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成立,王某于2015年4月23日入职,任工程师。由于公司设立初期各方面管理尚不完善,因此一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9月,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偶然间获知公司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便立刻着手安排公司行政主管刘某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保缴费。刘某多次通知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以各种借口一再拖延迟迟不予签订,无奈之下,刘某向赵某做了汇报,赵某为避免继续用工给公司造成更大的双倍工资损失,遂再一次通知王某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终止劳动关系,但王某仍不签订劳动合同,赵某遂于2015年10月15日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5年5月23日至2015年10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和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有关双倍工资的诉求,并裁决公司支付相当于王某半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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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长春律师解析
王某所在单位在意识到自己的法律风险后立刻予以补救,要求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却遭遇了王某的故意拖延。王某所在单位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须依法向王某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余长春律师支招
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实务中有一定的普遍性。《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须自满1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该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有效地解决了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积极性不高的问题,部分地缓解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却带来了另一方面的问题,个别员工基于双倍工资的利益驱动和不愿意受合同的约束,故意拖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面临此种情形该如何应对?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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