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判刑标准,前科累犯判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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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
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在对累犯处罚时,一定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对累犯之所以不应适用缓刑,是因为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就是犯罪人具有悔改表现,重返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累犯则是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一犯再犯,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对社会危害性大的人,就当然不能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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