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规定服务期内辞职付违约金,服务期辞职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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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任职生产技术科社员,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公司派钟某出国研修,出发前书面约定回国正式工作之日起须在该公司服务满2年,并约定如钟某违约则需支付违约金。2012年2月5日钟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申请辞职,后公司同意钟某于2012年2月15日正式离职,同时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30000多元。钟某以该研修班是出差为由拒付违约金,于是公司将钟某诉至仲裁委。仲裁委审理过程中,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研修合同证明委派钟某是进行专项培训,同时还提交了现金支付凭证证明公司已经支付培训费用。而钟某未能向仲裁庭提交任何证据。最后仲裁裁决支持公司的主张。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周崇新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的服务期合法有效,员工离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才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 服务期合法有效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该专项培训有别于一般的岗前培训和普通业务培训,其是指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培训,其内容往往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
2. 员工在服务期内除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离职,其他情况下提出离职均可能违反服务期约定,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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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综上,如果服务期协议是在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签订的,且该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期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劳动者在服务期内除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离职,其他情况下提出离职均可能违反服务期约定,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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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应该确实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这样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才会得到法律支持。
对于专项培训费用审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专项培训费用包括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故对培训费用是否确实存在,可从三方面把握:(1)用人单位确已支出培训费用,且有相关票据支持。(2)该费用用于该员工,可由员工在票据上签字确认。(3)该费用确为培训所必需而非其他所用,票据所载项目为该专项培训所涉及的内容。
对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认定,可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判断:(1)劳动者确认学到了专业技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前后,可以对某项技能或某项工作完成的程度来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由劳动者及其见证同事在考核表上签字,以辨别。(2)培训的形式和期限。培训方式可以多种,如现场、函授、网络等,技能传授也可多样,如现场见习、实习、实践操作等。培训期限一般较长,有全日制脱产学习或者直接在工作岗位进行较长时间的专业技能培训,这种培训的专业技术程度较高。(3)培训的费用和对象。一般情况有专门的培训费用预算,且该笔费用的数额会较大。所培训的对象人数应该是个别极少数人员,如果是大批人员的培训应该归类到岗前或入职培训这种普通培训。(4)培训后的情况。如劳动者接受培训后重新回到单位得到重用,相应的劳动报酬也会得到提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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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资双方约定服务期期限和违约金金额应该合理恰当。
作为用人单位一方绝不可盲目约定较长期限的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期限应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该期限应该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利益平衡、得失考量进行综合评估后得出。服务期的期限应与培训费用的多少、培训时间的长短、培训对劳动者技能和价值提升的程度等存在直接的关联,故可综合参酌上述因素来确定服务期。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依《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 劳动者一方应该依约履行服务期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既然服务期期限和违约金金额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劳动者就应该清楚其中的利弊。在服务期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劳动者应该信守承诺,在服务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除了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都有可能违反服务期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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