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是否还要到涉外结婚地办,涉外离婚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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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与各国家、地区之间经济往来的日益密切,催生了不少涉外婚姻。从最初的“中外联姻“(即国籍国涉外)到现今涉外因素的多样化,就像在上述案例中,不但当事人国籍涉外,婚姻缔结地、经常居所地也涉外, “涉外婚姻”的含义变得丰富且多元。多元化的涉外婚姻,也带来了诸多涉外家事的难题,譬如涉外法律文书的承认问题、准据法适用问题、外国法查明等问题。
网友咨询:中国公民涉外婚姻的离婚程序
男方是中国公民,女方是新加坡国籍,双方在新加坡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男方回国居住,女方还在新加坡,双方无子女,男方希望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这种情况下,男方是否可以在国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因为新加坡的法律是规定哪怕双方自愿离婚也必须分居满2年才可以离婚,如果单方面不同意离婚,必须分居满3年才可以离婚!我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邓华秋律师解答: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适用中国法律审理该离婚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婚姻去哪儿起诉离婚?
邓华秋律师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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