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分割后放弃继承权的含义,继承权公证和放弃继承声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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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制度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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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之前,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是 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才开始,被继承人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在承诺放弃继承,这个承诺才生效。所以继承人身前做出的这个放弃承诺是不生效的,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另一种观点是 继承人身前放弃的是继承期待权,继承开始之后继承期待权就直接转变成了继承权。所以放弃继承的承诺是生效的,其子女不可以代位继承
到底在实际操作中是按哪种走的? 我奶奶的房产,我叔叔在我奶奶在世的时候放弃继承,是不是我奶奶逝世之后就肯定只归我爸了? 公证处会做这种被继承人还在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么?
张红艳律师解答:
同意第一种观点。
在我国继承的开始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时,而根据《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51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有权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一经放弃,溯及继承开始之时。被继承人尚在世,继承不开始。继承开始之前放弃财产继承权不发生效力。
张红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依据《遗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张律师结语:遗产继承纠纷属于常见的多发纠纷。这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过于陈旧,无法完全规范现在的事件纠纷。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遗产的继承其实并不仅仅是继承相关的财产和房产,债务作为消极遗产也是需要进行继承的,但是偿还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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