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致损责任划分,好意同乘出事谁负责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北京雷雨后阴沉,晚上22时左右,23岁的耿某驾驶着母亲赵某的小轿车载着熟睡的大学同学郭某,行驶在从天津学校回北京的路上。车辆行驶到京沪高速进京方向的马驹桥服务区入口附近,耿某突然对车辆失去了控制,车前部猛烈撞在了道路右侧的护栏上,随后车辆急速向左侧翻,造成耿某、郭某受伤。案发后,郭某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在住院治疗281天后,遗留四肢瘫痪、大小便失禁,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小郭已经构成了一级伤残。之后,交管部门认定,耿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认定耿某为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耿某、车辆所有人耿某的母亲赵某、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87万余元。耿某认为事故发生时郭某没有系安全带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耿某因为和郭某平时关系较好加上回家路线相似所以好意、无偿搭乘郭某,故耿某不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耿某的母亲赵某认为其作为车辆所有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等,但事故发生时郭某属于车上人员,不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仅能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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