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民事诉讼的证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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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1以张君和王明为被告,赵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因为赵强将书店转给王明和张君隐敬经营,但仍使用原经营执照。王明和张君获得经营权承担主要责任,已经通过法律形式转让经营权。王明和张君应该对物业履正烂行相应责任,赵强为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中止---等待举携漏赵强的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后再继续进行诉讼
1、原告有丁、戊的父母和小A,他们作为被害人丁帆漏和戊的近亲属,可以提出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其中丁的父母和小A是被害人丁的近亲属,戊的父母和小A是戊的近亲属。被告有驾驶员甲、试驾人乙或者其雇主和单位。驾驶培顷员甲作为侵权人应当负侵权责任,试驾人乙作为指挥者,有提醒和监督客户安全守法驾驶的义务,驾驶员在学校门口超速行驶,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是受雇主雇佣,其雇主或单位应当承担配轿陆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此案可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因为该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民诉法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不是单一被告,为方便诉讼,原告应选择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应该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3、(1)属于物证;(2)属于证人证言;(3)属于书证;(4)属于证人证言。
我觉得是这样。“三味书屋”是个体工商户吧,有取字号的可以该字号为诉讼对象;没有取字号的,以赵强、王明、张君作为共同被告。赵伍仔渗强死后,有权利继承者由权利继戚衫承者代替诉讼,没有权利承受者则由财产代管者腔脊代替诉讼。
二、民法(案例分析)
你好,以下为本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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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经销商履行义务不能而形成的违约损害赔偿关系
2.因甲的赠与行为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因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因共同购买小汽车而形成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因丙的违规驾驶而歼笑形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3。在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关系为人身关系,共有关系为物权关系财产关系绝对法律关系,赠与合同关系。、违约损害赔偿关系毁慧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是债权纤改答关系财产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4.主体为赔偿权利人甲和赔偿义务人丙,客体为小汽车这种财产的损失,内容为甲的赔偿请求和丙的赔偿义务,民事法律事实是丙的违章驾驶撞车行为。
谨此作答。
三、民事诉讼法案例
一、本案焦点:判正改1、于某对此6间房是否享有产权
2、李娜的不明确表示是否构成放弃继承权
3、1996年李氏夫妇死亡,1998年李可才申报权利,是否丧失诉讼时效?
4、李明被判刑,妻子张丽对此6间房享有什么权利,其权利是否能对抗其他继承人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涉及:婚姻家庭继承法,民法通则、房屋产权管理及其司法解释
三、从民事诉讼法理学理论的角度分析:
1、焦点一,很容易解决:于某是在1948年同李春共同购买的,但未说此房是如何转给李明夫妻住的。究竟是买卖,借贷,抵押担保还是掘判什么,我们不得而知,所以具体的不好说。但从权利的保护期(诉讼时效)限看,于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申报自己的权利,而民法中的最长的保护期限是20年。显然于某的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2、这种最自然的继承是不同于遗赠的,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即使不参加诉讼,仍然有继承权,所以李娜是有继承权的。
3、遗产的申报应当是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清胡知道之日起计算,2年内向法院申请。所以李可的请求任然是在诉讼时效内。
4、此6间房是属于除李梅外的其他三人,张丽的权利完全是基于同李明的婚姻关系的,但她是没有继承权的。房屋出租所得首先就应归李氏三人所有,张丽无权占有和处分。
法院在判定遗产分割时,继承人可以进行协商,此时张丽可以代表李明进行(代理人),不能协商的才由法院进行判决。但张丽不可以正在承租期为由对抗真正所有人的权利。
增加李娜为第三人。
于某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仍应受理。超过
诉讼时效
丧失的是
胜诉权
,而不是
诉权
。
2、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
副本
发送
被告
,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
十五日
内提出
答辩状
。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
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悉斗院审理。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
案件
,应当在受理睁陵磨案件通知书和
应诉通知书
中向
当事人
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
证据
。
3、缺席审理。被告经
传票
传唤,汪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
法庭
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
。
4、中止诉讼。
一方
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发你邮箱里了,看看去吧。
四、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该问题不涉及举证责任倒置问题,适用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主张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时候,举证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举证人所提供证据不能有效对抗对方的抗辩证据时,其实质依然是主张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举证责任岩卜依然应归属举证人。不负举证责任的一陪罩方当事人肯定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而只承担抗辩证据不足的责任。也就是说当抗辩证据不足或没有抗辩证据时,自然应该抗辩方承担责任。在问题中,实质是举证人不能证明自己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在这情况下,抗辩人无需抗辩也应属举证人举证不利,怎么会双方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呢?
另外说点题外的,医院的结论不能证明行为人行为和受害人结果的因果关系,医院结论只能证明受害人芦枣闹只要发生摔倒的事实就会引起胫骨骨折,也就是说医院结论的意义仅在于说明一件事实:只要受害人摔倒,就极大可能会骨折。如果说医院结论能证明受害人的身体情况是不论有无外界因素都会摔倒的话,那肯定足以排除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但事实医院结论不能起到这作用。
在此情况下,该案是不是适用公平原则更为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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