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和检察建议哪个对原告有利,抗诉案件原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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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诉对原告有利吗?
抗诉对原、被告都有利。
民行检察部门的职责,给控辩双方都提供一个法律救济的机会,就是通过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来依法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给控辩双方都提供一个法律救济的机会,通过抗诉这种形式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如何看待西方刑诉阶段的控辩平等权
国际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均衡原则 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逐步融合,控辩双方平等作为一项权利在世界上至少51个国家的宪法中都作出了规定。该项权利的内涵相当广泛,它包括为辩护准备充分时间和条件的权利等。 英美法系的控辩平等经历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演变过程。早期英美刑事诉讼制度完全遵循“公平游戏”(fair play)的司法理念,为了追求纯粹的程序正义,法官不介入控辩双方的对抗之中,诉讼本身成为控辩双方的竞技比赛。诉讼结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控辩双方的诉讼技巧,这种对抗既无法实现诉讼的效率,也难以保证诉讼的公平性。为了克服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对抗所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平等,英美法系吸收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合理因素,要求法官充分运用诉讼指挥权,给予较弱被告方一定的特殊保护。例如,在证据开示程序中,要求控诉方应向辩护方开示更多的信息,从而保证辩护方有能力与控诉方平等对抗。 在当今大陆法系各国,控辩均衡被认为是“公正审判”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随着大陆法系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各国深受国际性人权保障潮流的影响,特别是欧洲人权委员会及其制定的《欧洲人权公约》的影响,各国逐步吸收《公约》中的规定,赋予被告人一系列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提升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总之,两大法系在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不仅使检察官与被告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而且通过立法和判例从控辩审三方面实现二者在实质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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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赋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性权利,使其在参与诉讼的能力上逐步接近或赶上控诉方;第二,强调检察官在刑事追诉活动中的客观义务,防止检察官滥用权力,通过追求对被告人实施不公正、不合理的定罪和判刑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第三,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利用自身的裁量权对被告人给予更多的保护,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对待。虽然控辩均衡主义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不同诉讼模式中均存在,但是由于法律文化传统、诉讼模式不同,控辩均衡原则在不同国家中实现的程序也不同。相比大陆法系各国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对控辩均衡原则贯彻得更为彻底。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控辩均衡原则的实践,影响了整个国际刑事诉讼程序。国际刑事诉讼程序是在吸收对抗式和纠问式诉讼程序合理因素基础之上建立的混合式诉讼程序。 虽然《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没有明确控辩均衡的权利,但是这两个宪章的规定均包括辩护权和获得指控通知的权利在内的一系列诉讼权利,保护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尽管如此,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例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允许法庭作出缺席审判等。《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以下简称《前南规约》)、《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以及两个法庭的《程序与证据规则》(第 44—46规则的规定)弥补了上述不足。《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进一步明确了被告人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接受公平、公开、迅速审判的权利,获得翻译人员帮助的权利,出席庭审接受审判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地参与诉讼,提高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 此外,一系列人权公约亦通过强调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来实现控辩均衡。例如《世界人权宣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由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以及为每一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进行辩护所必要的各项保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宣布了在不无故拖延情况下受审的权利,以及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可以说,随着国际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控辩均衡作为一项权利已经是当今国际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法律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那么你对法律监督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法律监督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监督的介绍
1、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公务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法律监督的效果在于启动追诉程序或者救济程序。对于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启动追诉程序,提请有权审判的法院进行审判;对于构成违法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对行为人有管辖权的主体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作出决定的机关启动救济程序以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4、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法律监督的意义
法律监督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对健全国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
(二)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法律监督是完善国家法制的内在要求。法律监督有利于人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促进法制逐步趋于完善。
法律监督的分类
基本分类
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监督所作的基本分类,通常也称为法律监督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页。
标准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监督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不同,可以把法律监督分为系统内的监督和系统外的监督。(也可称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2)根据法律监督的阶段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3)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法律监督。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437页。
角度分类
对于法律监督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各种分类,基本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
(2)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是否属于同一系统,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根据监督实行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根据监督的性质和效力,可以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和不具法律效力的监督。
(6)根据监督的内容可分为立法监督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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