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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独立的法律部门,独立法律部门有哪些

2024-01-18 20:24:0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七大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哪些?七大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别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七大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哪些?

七大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别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人大设立哪些专门委员会?

北京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13日表决通过了大会关于设立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

这10个专门委员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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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需要在大会期间审议监察法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在大会期间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为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13日分别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按照大会日程,3月19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七次全体会议上还将分别表决十三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

截止2021年8月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宪法和法律、监察和司法、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社会建设、代表资格审查11个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法制工委、预算工委、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4个委员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哪些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专委会(9个):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4个):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四、法律委员会与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区别?

法律委员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成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下设机构、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简称“法工委”。法律委员会的负责人称“主任委员”;法工委的负责人称“主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关议案。具体职责有: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

6、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而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下属的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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