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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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经解除,其效力消灭。但合同是溯及消灭还是向将来消灭,应视合同类型而定。通常持续性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只向将来发生,已履行的义务继续有效,如供电合同等;一次性合同解除后,其效力溯及既往,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当事人已履行或因不履行而受损害的,则发生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的效力,换言之,解除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权益违反等价有偿原则,要平复这种权利义务的失衡,得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之。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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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使有效合同失去其效力的法律行为。具体的讲,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法律行为。
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旨在解决如下问题: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效力,约束当事人各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各方有害无益,还会妨害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权力,才会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不至于背离合同制度设立的旨意,使有效合同得到法律保护,强化其法律效力,同时,又不致过于僵化和欠缺人文关怀。不允许合同解除有时会带来的后果是:不利于合同法律制度完成其交易安全和财产流通增值的任务。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设定的解除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这是合同法律的重要原则。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合同才得以解除,否则便是违约。
违约是不守信、无故违反合同,是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不履行,应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其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也不享受合同解除后法律给予的适当保护。
3、合同解除必须有意思表示。
合同解除的条件回答的是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具备了解除条件的合同,一种情形是相关当事人即获得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但是,具备解除条件的合同并不自动、当然解除,如果解除权人不做表示,合同依然具有约束力。欲使具备解除条件的合同实现解除,相关权利人应向对方做出意思表示,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这种解除可以称为通知解除。
另一种情形是协议解除,即双方重新协商一致,以一个新的合同消灭一个在先的合同,与前述单方解除不同:单方解除的依据来自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合同效力之消灭完全是基于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故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4、解除的效力是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解除,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不再具有约束各方的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合同约束力的结束,又往往是其他法律关系如返还不当得利、赔偿责任关系的开始。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适用
当事人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称解除权,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发生解除权的原因由法定和约定之分。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共通原因,除此之外还在合同法分则规定了某类合同解除的特殊原因。
(一)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并使合同所设立的的目的不能达到,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履行不能是免除履行合同债务的原因,发生不可抗力时,债务人可行使解除权,径直消除债务之关系,免除债务。但在债务人可归责时,债务的履行关系并不消灭,即如果履行不能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可转换为负损害赔偿之债务,值得一提的是此项下仍是在讨论基于合同的赔偿责任,换言之是履行存在瑕疵责任,对其中的过错应与侵权行为法中作为构成要件的过错应加以区别。
(二)拒绝履行。拒绝履行就是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债权人可径自行使解除权,但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三是有履行能力。如果拒绝履行的不是主要债务,债权人不享有解除权,而应通知催告债务人继续适当履行,或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裁判,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
(三)延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情形。债务人延迟履行的,债务人得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但得否径直解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两种基本情况,应区别对待。一种是延迟履行属于一般履行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应经过催告债务人程序,也即宽限期限制度,经催告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
另一种延迟履行造成合同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在债务人延迟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这一类延迟履行因已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允许债权人径直解除,以救济自己的权利。
(四)违法履行。因当事人的违法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相对人可径直解除合同。违法履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该违法行为是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不是合同之意思表示违法,如意思表示违法则合同无效,不能适用合同解除制度。
(五)情事变更。情事变更是指履行合同时的外部情况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于按照合同履行会发生看似合法但严重不合情不合理也没有必要的情形。情势变更一般赋予司法或仲裁机关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其原因机理和适用情况较为复杂,在此不敢冒然多言,暂略。
(六)特殊解除原因。上述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得以解除的共通原因,此外还有特殊类型合同的解除原因,这些特殊原因通常规定在该具体合同的分则或相关法律中,例如不安抗辩权人解除权,承揽人解除权,保险人解除权等。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法,在合同中或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此种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或是以“后合同”解除“前合同”。约定解除权即可为一方保留,也可为双方保留。约定解除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合同解除的程序
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为解除合同行为,合同才因解除而消灭。
1、主体与客体。
行使解除权的主体包括解除权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继承人或合同地位受让人。
2、解除权的行使方法。
(一)须有意思表示。解除权的行使,应向当事人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须以通知方式为之,法律另有规定的,遵行其规定。例如某些法规规定解除特定合同须以书面方式。
(二)相对人对解除权有异议的,解除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三)解除权行使不可分原则。在解除权人或相对人为多数人时,解除的意思表示应由全体或向全体为之。
(四)解除权消灭不可分原则。在多数人之债,解除权人中有一人丧失解除权的,解除权对其他人也消灭。
(五)法律对解除合同有特殊规定的,如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则按特别规定履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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