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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条件与约定解除条件

2024-01-18 18:54:5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一般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Www.xTW.COM.C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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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二、特别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1、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2)货运合同《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3)保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4)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5)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6)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7)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发包双方因索赔问题未解决,承包人拖延和停止施工,并占据工地不撤出怎么办?

理论上对这个问题应该是这样认定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有两种,一是法定解除权,二是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时,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是指在合同中,双方发当事人就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和行使进行了明确约定,而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一方或双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但是在这量,不知道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解除权的情形,而法定解除权的事由是肯定不存在的,因为发包方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工期较紧,这个不是法定事由,所以发包方是无权解除合同的。而发包方在无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对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守约方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为守约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和要求必包方进行损害赔偿,而因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所以这里,发包方不但没有可保护的权益,还要承担对承包方的损害赔偿,对于自己的损失,自己承担。理论上对发包人唯一的解决建议就是能够与承包方协商解除。法律不会保护违法的人,更不会让违法的人因为违法而获取利益。并且合同法的精神是尽力保障合同行为的实际履行,以及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可以给你解释下,一方先违约后,守约方未履行义务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律把违约后的救济权利给的是守约方,所以作为违约方在己方实际违约后是没有守约方享有的救济权利的,另外,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在行使违约救济权利期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形式上看是构成了又一个违约,但因为这个假违约行为引起的原因是行使违约救济权且因违约方在先违约所致,所以守约方行使违约救济权的过程中,不成立违约。实话说对于守约方主张违约救济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真是一件很让人头疼的事。根据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违约责任,定性是一种弥补损失的救济措施。所以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在裁量时,对于约定的过高的违约金,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所以,这一原则的体现就是违约责任的适用以保障守约方利益最大限度的不受损,同时也尽量让违约方在补偿对方好最低限度的受害。所以根据公平原则,守约方在注张救济己方权利时,也应当尽力避免造成不应当发生的更大的损害后果时,如果因守约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了不应当发生的损害的话,守约方对造成的损害也应当公平分担。这是根据法理推导出来的,应该是可以适用的。 唉,要是说的不对别拿砖拍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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