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如何证明给付彩礼后家庭困难,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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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古老的婚礼程序之一,也称为彩礼、彩礼、聘金等。中国自古以来缔结婚姻以来,最初达成婚姻协议时,男方给女方彩礼一直是习俗,俗称“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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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
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胡胜男律师解答:
因为给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应该办理的证明是由村委、街道或者乡镇区属的民政办出具的家庭困难的证明。
如果男方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并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体现的是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帮助。
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胡胜男律师解析:
具体还返还多少,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双方之间共同生活的情况及感情因素
回归彩礼的本质,还是男方为了和女方缔结婚姻关系,获得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而给予女方的聘金,若最终婚姻关系不成立或者结婚后很快又离婚,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给男方家庭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酌情返还彩礼具有合理性。
2.双方的负担能力
该点还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中传达的也是一种“至善”的理念,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这也是法律与道德融会贯通的体现。
3.彩礼给付方当地的经济水平
法官一般会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来判断彩礼支付是否过高。若高于当地水平,则可能判决返还彩礼的比例会大一些,若适中或低于当地水平,则判决少部分偿还或适当返还。这一点则由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自由裁量。
4.彩礼给付方家里的经济状况和特殊情况
比如男方父母皆是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偏重考虑返还的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胡胜男律师简介
胡律师在企业治理与合规、婚姻家庭、刑民诉讼与仲裁等多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担任多家机关单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运用诉讼和非讼等多元方法化解纠纷,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客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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